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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处级后备干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处级后备干部队伍,为我院的改革和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我院处级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处级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处级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处级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副处级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正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也可以列为正处级后备干部。 (二)副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正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副科级干部,也可以列为副处级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七条 处级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我院处级干部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 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处级后备干部的年龄一般应为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处级后备干部队伍要按照上级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二)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处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根据工作需要,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选 拔 第九条 选拔处级后备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正、副职处级后备干部,均由组织部门征求相关党总支意见后,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处级岗位和相关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党委研究认定。处级后备干部名单以适当形式向相关的党总支反馈。 第十条 选拔处级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一条 选拔处级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 第十二条 选拔处级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年轻干部,如符合处级后备干部条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相应的处级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在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处级后备干部。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四条 处级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培养处级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处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处级后备干部应当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处级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相关院校、单位或者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处级后备干部在上级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加强处级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者担任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院内条件较差、工作难度大的部门或单位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任职等。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建立处级后备干部档案。处级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级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处级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处级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 处级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处级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处级后备干部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处级后备干部。 拟对处级后备干部进行调整充实的,组织部门要进行考察,并及时报院党委认定。 第二十条 处级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级后备干部档案转交新的管理部门,由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级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是否列为处级后备干部。
第七章 任 用 第二十一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处级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院党委将根据我院处级干部队伍和相关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在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处级后备干部,优化处级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二十二条 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处级后备干部中选拔。需从处级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由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规定程序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处级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处级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院党委主要领导对处级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相应责任。院党委要把处级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至2次处级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处级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处级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组织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处级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处级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天津体育学院委员会 二ΟΟ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