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我市近几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相关人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组发[2008]3号)和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津党组通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    党费的收缴

1.凡在职党员以本人每月所发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

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项之和,作为每月上缴党费基数。由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工资改革尚在进行中,绩效工资暂以本人2008年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前院内酬金额度为标准(税后),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项之和作为本人每月上缴党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本人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3.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金生活的党员以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4.缴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 (税后) 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

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

元)者,缴纳1%

每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

每月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2%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7.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    党费的管理和使用

1.我院党费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院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组织部委派专人负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工作亦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帐户,专款专用。各党总支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组织部每年应在党代会或组织工作会议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缴纳、管理和使用情况。

2.按照规定,我院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其余部分留作院内党员活动使用。我院党费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中使用和适当下拨相结合的方式使用。

①离退休总支按照当年实际上缴党费总数(剔除上缴市委组织部数额后)的50%返回;

②其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均按照各自当年实际上缴党费总数(剔除上缴市委组织部数额)的30%返回。

3.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

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①培训党员;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⑤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本办法自20084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天津体院组织部

200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