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育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意见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06]1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委教卫工委《关于对全市普通高校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委组织部评估检查组对我院进行评估检查后的反馈意见和我院实际,制定加强我院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发展大学生党员必须遵循的原则

1、各党总支要把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党总支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一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好年度计划,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如团组织推优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公示制度、预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三要配齐加强专、兼职组织员队伍。四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各总支要对所在系、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院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各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2、各党总支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发展大学生党员必须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大学生吸收到党内来,提高党在全院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3、各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着力建设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一要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选拔、早培养;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多项活动,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整体素质,落实好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汇报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三要进一步继续完善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制度,力争形式灵活多样,针对性强,讲求实效。

 4、各党总支要严格发展程序,认真履行手续,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禁止突破计划、突击发展的现象发生。发展党员一要把好培养教育关,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才能列为发展对象。二要把好考察关,要特别注重对发展对象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入党动机的考察。三要把好审批关,审批接收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是一项十分严肃、细致的工作,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集体讨论、严格把关,表决决定。

二、抓好抓实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5、各党总支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这是做好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才能提高和保证大学生发展党员的质量。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我院大学生中申请入党人数比例应达到在校大学生非党员学生人数的80%以上,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应达到学生数的40%以上。

 6、大学生提出入党申请后,所在党组织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尤其要听取党内外任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其入党动机、学习、工作、生活的现实表现,填写《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由所在党总支或指定党支部负责具体工作。

 7、入党申请人年龄在28岁以下的大学生必须经过共青团推优后才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确立入党积极分子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党总支审查同意,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工作由其所在的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党支部要指定政治素质较高的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

 8、党总支要对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和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9、党支部每一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进行一次考察,并将本人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10、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党总支审查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11、党总支、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经历和政治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现实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12、中共天津体院党校汇同各分党校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后进行结课考试,凡没经过培训或考试不合格未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

13、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党总支在对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预审后,认真填写《预备党员预审表》并对发展对象进行群众考察,《预审表》及群众考察意见均须报党委组织部,经审查合格后由所在的党总支或责成党支部对拟接受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批填写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14、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15、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6、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党总支同意。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并书写工整。

17、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部委员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18、党支部和党总支要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在报送党委组织部前要指派专人(组织员或兼职组织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19、为了更好的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保证党员的政治质量和党组织的纯洁性,预备党员所在的党总支应及时将上报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的学习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0、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21、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的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考察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22、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由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申请表”并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后不影响转正的,应按时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须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党总支同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

23、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并公示;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表决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24、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五)要健全完善基础工作,实现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

25、认真做好党总支和党支部会议的纪录。党总支和党支部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发展对象、发展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都要设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写明开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主持人、会议议题、讨论发言情况及表决票数,会议记录要求字迹工整、规范、内容详实,不得缺失、漏记,或少记。党总支、党支部两级党组织的会议记录,还应注意时间、内容的衔接。

(六)认真做好即将毕业离开学校的学生发展党员工作。

26、各党总支、党支部对临近毕业即将变动的学生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在学生离校三个月前,办理入党审批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校前三个月内(也就是567三个月),一般不办理接收毕业生预备党员的手续。各党总支、党支部应负责的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毕业生所去单位党组织。

(七)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26、要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检查指导制度,严格防止入党动机不纯的人进入党内,防止以个人关系亲疏作为衡量党员条件的错误做法。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的严肃性。

27、本意见经院党委研究通过,并下发各党总支。各党总支、党支部认真执行,严格遵循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扎实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2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

 

                                         天津体院党委组织部

                                              20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