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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一、各党总支要充分借鉴和运用“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把认真查找尚未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使流动党员纳入到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中,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 二、各党总支要对已毕业、尚未转走组织关系的学生党员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通过寄发信函、打电话、发信息等形式,了解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对流动党员居住地点清、就业状况清、组织关系清。对上述三项内容已清的党员和经过多方面工作仍未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党员,要逐人登记、分别造册,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对因进修深造、出国研修、被上级或专业部门借调等原因,超过3个月时间不能在校的教职工党员,也应登记造册建档。 三、院组织部、各党总支要逐级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档案和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每名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动态流动情况、就业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党员的流入(包括委培生)和流出情况,划为市内流动,流出本市,外埠流入(委培生),及出国出境等类型,以提高流动党员管理水平。 四、建立双向联系制度。各党总支要确定专人负责定期联系流动党员,随时掌握他们的去向、工作、居住地点和联系方式的变动信息,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要事项,通知他们按时参加党内的一些重要活动。要求流动党员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半年至少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在外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当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院党组织和流动地党组织报告。 五、大力推进《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和使用工作。教工党 员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离校前,应向所在党总支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所在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若不能将组织关系转走,各系党组织应主动将《流动党员活动证》发给他们,并对其进行一次专题教育,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定期与系党总支联系,并汇报他们的基本情况。 各级党组织在接受外来流动党员时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确认其身份,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组织活动的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六、 系党总支每学期要对本系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进行一次清 理,对于已有相对固定就业场所和居住地的要及时动员其尽快将组织关系迁出,以不断减少我院流动党员数量。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接收和流出党总支联系的,党总支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总支经研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报院党委按党章及党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党委组织部在接受流动党员时,要及时将他们编入基层党组织,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七、 院、系级党组织要把强化对流动党员的思想教育作为主要 任务,纳入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中。对已毕业的流动学生党员,要利用重大纪念日和集中学习教育的机会,给其寄送教育材料,不断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要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流入我院的党员要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 各党总支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对流动党员管理负主要责任,并主动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积极构建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共同管理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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