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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产生 92.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怎么产生? 《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93.临时党组织领导成员怎么产生?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94.党组成员怎么产生? 《党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95.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出缺怎么补?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96.上级党组织能否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委员?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上级党组织只能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即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不能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97.上级党组织在调动和任免书记、副书记、常委时,能否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0)第24期解答是: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和任免基层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98.上级党组织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应注意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都应选举产生。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调动或者指派,一定要慎重:一是必须是工作需要;二是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数额应有所限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在下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99.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应办什么手续?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0)第24期解答是:基层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已批准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需要安排他们退出领导班子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委同意,提交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补选出缺额的委员。 100.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何产生?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01.党的基层组织补选委员的程序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写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基层组织补选委员程序一般是: (1)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首先,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其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召开党代表大会,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少量委员,党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2)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的,可参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做法。 102.党的基层组织增补常委、书记、副书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可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主要做法是: (1)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 (2)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常委的,应同时提名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3)将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103.各级税务局党组成员由哪里党组织任免?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5)总1075期解答是: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应由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鉴于国家税务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垂直管理这一特定情况,根据党内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其党组成员的任免,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审批。 104.为什么不能用招标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招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交易中,由发包方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通过竞争及签订合同的形式选择承包人。 选拔党支部书记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根据党章规定,党支部书记应由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因此,用招标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明显违反了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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