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55.哪些单位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56.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怎样确定?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57.哪些情况可成立临时党组织?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58.哪些单位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59.基层党委能否设立常委会? 中央组织部于1978年11月6日在对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执行十一大党章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基层党委一般不设常委。至于一些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党委,党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宽,驻地分散,为了有利于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常委会。 60.哪些机关可成立党组? 《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61.成立党组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在解答这一问题时,指出: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党组只能由党的委员会批准成立。哪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党组,哪些不成立党组,应当由党委决定。第二,只有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决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第三,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丈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并不是必须和只能成立党组,而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条件确定。例如,有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不足3人,就不具备成立党组的起码条件;某些人民团体和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任务比较单一,只需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不必成立党组;有的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还可以建立党委,等等。 62.哪些机关可以成立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印发时《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规定: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63.地(盟)、县(市)机关能否成立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第28期解答是:地(盟)委是省、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关,再设机关工委不符合党章规定。县(市)委虽然可以派出代表机关,但考虑到机构改革后,县(市)党政机构一般规模不大,县(市)直机关党委统一领导县(市)直机关党的工作,比改为工委更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64.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怎样设置党组织?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9号)提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大企业集团需成立党组的,必须经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设党组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65.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应怎么掌握?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提出: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66.怎样合理设置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提出: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者的配备,应按照精干、高效、协调,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大型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中小型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也可以设一个机构,内部实行分工。 67.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机构怎样设置?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中组发[1994]3号)提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有利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精干、高效、协调的要求。 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历史沿革等不同情况,党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纪委和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有的也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党的工作部门,内部实行党务工作的分工。有的企业将个别党的工作部门与职能相近的行政业务部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双重职能,也可以继续探索。 68.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怎样设置?村可以成立党委吗?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5号)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69.乡镇企业如何建立党组织?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1)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以上的乡镇企业,可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由两个以上企业中的党员联合建立一个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村办企业,可设立党小组,所在村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建立党支部。村办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村党组织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批准。 (3)跨村、跨乡、跨县的联办企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企业建立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0.党校怎样设置党组织?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11号)规定: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在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负责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进行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学研究、行政后勤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党校各主体班次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党校主体班次设组织员或班主任,配合党史部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考察管理工作。 71.怎样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的组织?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10号)提出: 凡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下同)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 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社会团体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在社会团体举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应由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72.怎样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4号)提出: 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尽3名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抓紧把工会、共青团组织先建立起来,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在个体工商户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就近、就地建立党组织。 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要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并相应调整和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职能。 73.怎样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党的组织?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都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由几个企业的党员联合建立一个党支部。 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工作,应尽可能与开办企业同步进行。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党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组建;两家以上中方单位共同投资的,根据参股份额、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明确以一家为主负责组建;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党组织负责组建。 74.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要办什么手续? 《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75.在机构改革中能否搞“党政一体化”?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3)第42期刊登了《关于机构改革中不能搞“党政一体化”的问答》全文如下: 问:近来,一些县(市)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实行党政机构合并,“党政一体化”,有的已将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和政府的机构合并了。有的省一些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为了理顺党政关系,也推行了“党政一体化”,对企业党政机构进行了合并。 前一段时间,还有少数报刊宣传“寓党于政、党政合一”的观点。对于这一情况,应当如何看待? 答:关于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执政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方式,我国宪法和党的章程已有明确的规定。搞“党的一元化”领导,以党代政,党委包揽行政事务,是不对的;搞“党政一体化”,以政代党也是不对的。尽管有些主张和做法在主观愿望上可能是好的,但这种探索不符合十四大精神,实际效果也不好,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党的工作,淡化了党的观念,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这个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在机构改革中,对党政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但不能理解为党政合一,搞所谓“党政一体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