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9.党员教育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1994]4)提出:党员教育工作,要在改进中切实加强,力求更加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党员教育工作者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努力做到按需施教,注意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2)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采取启发式的教育方法和耐心说理、平等讨论、互教互学的民主方式,激发党员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多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同时要选择反面典型,引导党员汲取教训,警戒自己,努力在党内造成一种奋发向上的良好风尚。

(3)坚持分类分层次施教。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党员,党组织要区别情况,分别提出教育的侧重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对广大基层党员,要把适当的集中学习和轮训同自学结合起来,内容要少而精,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4)坚持加强教育同改进管理、严肃党纪相结合。继续探索融教育与管理、监督为一体的好办法。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增强教育效果。要坚持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增强党员的法纪观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460.加强党员教育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1994]4)提出:

(1)基层党校轮训党员,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主要阵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巩固、提高和充分发挥作用上下功夫。要因地制宜地解决好党校专、兼职教员与管理人员的配备和教学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努力提高党校教员的素质。基层党校教育的内容,应更加切合实际,适当增加经济理论、经济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分量。教育方式要更加开放和灵活,适当开展一些富有教育意义的实践活动,使基层党校教育更加丰富多彩。

(2)定期上好党课。讲授党课,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党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努力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增强吸引力。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3)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的制度。评议内容,应随形势的发展进行调整和充实,评议重点是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表现与作用。具体做法应从实际出发,简化手续,注重实效。

(4)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实行党员目标管理,搞好经常性党内活动。党的组织生活,要注重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受到教育和启发。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日常组织生活和教育活动,要根据生产、工作条件妥善安排,每次时间要短,内容要精,力求解决一两个问题。

(5)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开展各种活动,如党员联系户、党员责任区、党员义务服务、党群共同致富等。这些活动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搞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具体内容可以多种多样。每项活动都要脚踏实地,善始善终。

(6)电化教育形象直观,感染力强,应继续用好这种手段,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当前要加强对现有设备的管理和开发使用,着重在提高制片质量和组织播放上下功夫。

(7)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和各种社会教育手段,开展党员教育。党员教育刊物,要紧密结合本地改革和建设的实际与党员的思想实际,突出思想性,扩大知识面,增强指导性和可读性。要把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党员教育工作做出贡献。

461.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

按照党章的规定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新时期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是:

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新时期党员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党员是否履行了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地做合格党员。党员充分行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表现。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各项规定,教育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并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党章规定,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上,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才能使每个党员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党员的组织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籍是指党员资格。党员的工作变动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流动日趋广泛、频繁,党员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时有变化,对党员的管理必然是动态的。党员流动后要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党员凭组织关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如果丧失了党员资格,党组织应按规定对党员进行党籍处理。

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任何时候,党员队伍中都会有落伍者,在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对于那些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其表现已经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十五大精神和党章规定,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置,以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462.怎样切实加强对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党员的思想教育?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2003)43期在《高度重视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一文中提出: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教育和引导党员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和党的观念,正确理解中央的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支持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企业党组织要关心党员职工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密切与他们的联系,面对面做好工作,把保持稳定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作为中心任务。企业领导班子是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各项工作的关键,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增强宗旨观念、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与职工群众共谋发展,共度难关。党员要带头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协助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非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化解不稳定因素。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忘自己的使命和职责,坚持把党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需要强调的是,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个人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正当渠道向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参与群体性的聚集、上访活动,做出有损党的形象的事来。

463.怎样加强对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9)提出:

企业党组织要教育下岗职工党员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参加党组织活动,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参加培训,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带头再就业和带领职工再就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企业下岗职工党员仍由企业党组织管理,下岗职工党员较多的企业,可在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单独建立党组织,实行集中管理,短期外出务工经商的下岗职工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时,要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

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职工党员登记制度、专人联系和教育培训制度、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等,加强对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464.怎样抓好退休人员党员教育管理?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提出: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465.如何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

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58)指出:

近年来,许多党组织注意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些党组织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致使有些军人党员退役后组织关系不能及时转移;有的退役军人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有的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游离于党组织管理之外。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现就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管理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工作。在重视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要重视待安置退役军人团员的管理工作。

(2)部队各级党组织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党员要加强党的组织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在退役后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自觉接受地方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旅团政治机关每年要将退役军人党员名单(含姓名,入党时间,退役时间,家庭住址等)及时通报给其安置居住地县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认真执行预备党员军人原则上不得退役的规定,确需退役的,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向地方党组织介绍培养考察的情况。

(3)要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地方安置部门可以建立接收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收其交纳的党费。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应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接转组织关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66.如何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党员的管理?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2)38期解答如下: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随着我国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和在私营企业里工作的党员逐年增多。因此,在这些党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是县、市和基层党组织面临的一项任务。

(1)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的党员,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一般可以个体劳动者协会为单位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管理。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可由本支部党员选举产生,或由工商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党员兼任,也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指派。

只有个别党员、无法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有关党组织应将这些党员就近编入乡村支部或街道(居委会)支部。在本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的农民党员,仍由所在乡村支部管理。

(2)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党小组;党员人数较多、具备条件的,经县级党委审批,可以单独建立党支部。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于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或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领导和管理。只有个别党员不能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可就近编入乡镇企业支部、村支部或街道(居委会)支部,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负责建立私营企业支部,或与个体工商户中的党员建立联合支部。党支部书记可由本支部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党员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经营或务工所在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

467.对已经是私营企业主的党员,应怎样加强对其教育管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4)提出:对已经是私营企业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要求他们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教育引导他们不仅应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实践党的根本宗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鼓励他们把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468.怎样妥善处理党员信仰宗教问题?

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4)提出: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

(1)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其党籍。

(2)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4)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469.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处理党员信教问题应注意什么?

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3)指出: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470.党员为什么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党员应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

封建迷信一般是指算命、相面、跳神、测风水等处于较低层次上对神灵鬼怪的信仰,是一种愚昧落后的封建意识和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封建迷信活动毒化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造成资源、资金极大浪费,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巨大的破坏作用。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遵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规范的模范,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城乡的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应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明纪律。不仅应教育党员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还应当积极地在干部、群众中进行“无神论”教育。用科学战胜愚昧,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批判封建迷信思想的唯心论,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城乡文化阵地。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当成为破除封建迷信的模范。应该做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牢固树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懂得不信仰鬼神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增强识别和抵制愚昧落后风俗习惯的能力;加强组织纪律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参加封建迷信组织,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学习、宣传科学文化知识,移风易俗,弘扬社会新风尚,引导群众树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敢于抵制陈规陋习,同愚昧落后的观念和旧的风俗习惯作斗争。

党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对于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党组织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偶尔在治丧、民间节日搞一些封建迷信活动的,主要是进行科学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认识封建迷信活动的危害,要求他们今后不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71.党员为什么不能参与宗族活动?对参与宗族活动的党员应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

宗族活动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把本宗族利益置于集体和国家利益之上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农村一些地方存在的续家谱、建宗庙、选族长和姓氏纷争、宗族械斗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落后现象。宗族活动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了宗族小团体利益,不惜牺牲党的原则和集体利益,严重腐蚀党员的思想,危害党的团结和统一;从宗族出发,不顾大局,对党的方针政策采取“各取所需”的态度,甚至顶着不办,干扰党和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宗族活动严重的地方,在乡村基层组织之外形成了一种权力,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威,影响农村基层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当地恶势力抬头,歪风邪气盛行,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因此,共产党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党性观念,时刻牢记自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对于宗族活动,不但不能参加,而且要勇敢地站出来反对和制止。

共产党员对待宗族活动,首先,要带头根除宗族观念,增强党性观念。在农村各项活动中,要做到不论姓氏,不分亲疏,一律平等,一视同仁。要相信和团结群众,遇到有关问题和矛盾,要依靠组织公平解决,不能因人多势众,搞以势压人。其次,要正确处理少数人与大多数群众的关系。党员应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说话办事,要站在大多数群众的立场上,以群众利益为重,而不能以姓氏分彼此、划亲疏。凡事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并努力做好亲戚朋友的工作。第三,要自觉维护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那样维护党组织的领导权威,不允许在党内、党外搞宗族派性,进行无组织无纪律的活动。党员不仅自己不能参加宗族活动,还要管好自己的家庭,教育好亲戚、朋友和群众,并且同那些企图架空党组织、操纵村务的宗族势力进行坚决的斗争。

党员违犯党的规定,参与宗族势力活动,为宗族势力所左右,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党籍;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情节一般,通过教育改正的,可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472.党员能否参加集体上访活动?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集体上访、闹事,干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上访不但有损于党员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这是党的纪律,必须自觉遵守。

473.哪些情况应当进行党员鉴定?怎样进行党员鉴定?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或党员对自己所作的书面评定。进行党员鉴定,一般是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或在年终总结工作、评议党员以及党员调动工作、职务变动时进行。党员鉴定有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之分。自我鉴定由党员本人自己写,通常是写自己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既写成绩和优点,又写缺点与问题,同时表明今后的努力方向。组织鉴定由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写出,主要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以组织的名义对被鉴定党员的优缺点提出看法,客观具体地肯定其优点和成绩,恰如其分地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同时提出希望和要求。组织鉴定要同被鉴定者本人见面,允许被鉴定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鉴定材料应当存入党员个人档案。

474.关于《入党志愿书》等党内表、册的印制和发放有何规定?

199955,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对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北京航宇文化用品服务部私自销售<入党志愿书>等党内表册问题的请示》作了如下答复:《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等党内表、册、信、函,是共产党员履行入党手续、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应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严格按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销售。

    2004619,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34)又再次规定:《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香港工委、澳门工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提供的电子版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