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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 558.实施党的纪律处分应坚持哪些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实施党的纪律处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次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559.处分党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560.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证据确凿,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56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62.怎样理解和执行警告处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警告是党内五种纪律处分中最轻的处分。一般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563.怎样理解和执行严重警告处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564.怎样理解和执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指出: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65.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分?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566.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央纪委2001年4月26日对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关于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调查期间被免职后,还能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作了如下答复: 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 567.怎样理解和执行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指出: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68.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党的纪律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569.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57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能否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二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571.哪些党员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党籍后还能重新入党吗?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72.开除党籍与清除出党有何区别?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 清除出党与开除党籍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入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党内腐败分子等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二者之间由于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又有一定区别。 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对符合党员条件的,五年以后可以重新入党。被清除出党的人,不得再重新入党。 573.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怎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574.违纪党员死亡后怎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75.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怎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76.二人以上共同违纪怎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577.党员在受处分以后,党组织又发现他隐瞒错误怎么办?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的某种纪律处分后,党组织又发现其隐瞒错误,这说明他不接受教育,对党不忠诚老实。党组织应根据其隐瞒错误的情节和性质,或严肃批评教育,或加重处分。 578.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579.延长留党察看的时间从何时算起?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留党察看在时间上分为一年或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580.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觉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581.给予因过失犯罪被判刑的党员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从何时算起?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应从刑满释放之日算起。因为在监禁期间,已经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无法直接进行考察了解,只有在刑满释放后,参加了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才便于直接考察。 582.对违犯刑法的党员的党纪处分,是在法院宣判之前还是在宣判之后? 中央纪委《党风与党纪》(1981)第9期解答是: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不作统一规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583.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584.党组能否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根据党章规定,给党员纪律处分,须经吏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负责批准给党员的纪律处分(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党组,其职权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党委(支部)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 585.党纪处分的程序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为: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对,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86.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怎么办?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指出:按照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587.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有严重错误,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588.哪些“特殊情况”可由县(含)以上党组织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中央纪委曾接到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委、纪委和党员来信来电询问如何理解。为此,中央纪委于1996年3月5日书面答复如下: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589.撤销单位的党员申诉案件由哪里负责处理?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撤销单位的党员申诉案件,应由申诉人现所在单位或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处理。复查改正的结论,党籍的恢复,要经县或县级以上党委批准。 590.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如下: 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应当取消原来的处分。 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错误。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到的。 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予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关于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591.需要改变或取消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处分,应由哪个党组织办理? 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83]12号)规定:对于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处分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改变或取消处分,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592.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怎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593.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怎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594.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分别规定: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595.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596.什么是免予党纪处分?免予党纪处分要否作出书面决定和报批? 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中纪法复[1995]2号)指出:免予党纪处分,其含义是: 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597.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598.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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