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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党员因私事出境需要办什么手续?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规定: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677.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规定: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公社党委)。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78.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党员,其党籍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规定: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679.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要否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规定: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680.党员出境,本人提出退党怎么办?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规定: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81.党员因私事出境前,党组织要对其进行哪些教育?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提出:党员出境以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请假出境的党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682.因私事出国超假未归的党员,其党籍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因私事出国超假未归的党籍问题的答复》([78]组通字9)指出:党员因私事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已超过假期半年以上未归的,不论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有无联系,其党籍暂不要急于处理。这是由于这些同志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和办理私事,与在国内超假不同,原因很多,应视为特殊情况,要作具体分析。这样做,对于贯彻执行扩大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和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战略方针,对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都有重要意义。

683.党员出境逾期一年以上未归的,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规定: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684.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后,其转正问题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在对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后转正问题的请示》复函(中组函字[1999]16)中作了如下答复:

(1)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前,必须向党组织请假。出国(出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按规定讨论他的转正问题。

(2)因私事出国(出境)的预备党员回国后,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原单位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3)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4)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685.党员因私事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对党员因私事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的,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4)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686.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并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应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规定: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687.怎样加强对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团员教育管理?

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驻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14)规定:国内派出部门或地方,对驻国外中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下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或系统建立党支部(总支部、党委),或建立党小组,或对个别党员实行单独联系,切实搞好教育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派出工作的顺利开展。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组织,应根据所在国的具体情况,以不同形式和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并定期向国内派出部门或地方党组织汇报工作。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共青团员,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单独建立团支部、团小组,也可以在这些机构中成立党团员小组,与党员一起活动。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团员回国期间,应主动向派出单位党、团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派出单位党、团组织要及时组织他们学习,提出具体要求。

688.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团员组织关系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驻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14)规定:驻国外中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下同)、机构中的党、团员的组织关系,一律由国内派出单位保存。这些党、团员在派出任务结束回国时,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党、团组织应将其在国外表现情况的材料通过外交信使带回国内派出单位的党、团组织,派出单位党、团组织经审查确认无问题后,即可接受他们参加党、团组织生活。

689.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怎么转移?

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规定: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凡在国外已建立劳务公司党委的,不再通过外交部党委和使馆接转,由国内派遣部委和其所属的驻外劳务公司党委自行接转,或将正式关系留在国内,只开党员证明信;未建立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的,仍由外交部党委接转组织关系或转党员证明信。

690.派往国外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规定: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原单位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状况以及驻在国情况,建立党支部、党小组或单独联系。

69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教委党组、外交部党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和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88]教党字029)规定: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及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以下程序接转:党员出国前,其所在单位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在参加集训时交给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集训部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的同志保存党员证明信,并据此填写《留学人员党员情况登记表》,每月汇总一次,交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加盖印章后,通过外交部信使队转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党委。

(2)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部门及其所属院校、科研及行政机构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按以下程序接转:党员出国前,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主管部门保存,有关派出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留学人员党员情况登记表》,加盖部门党组织印章后,通过外吏部信使队转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党委,并抄送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国家教委外事局)备案。

692.派往国外留学人员党员在国外学习结束时,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国家教委党组、外交部党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和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教党字[88)029)规定:

留学人员党员在国外学习结束时,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应为其做鉴定,使领馆党组织要审核鉴定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及时转回国内有关派出主管部门或由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代转。

驻外使领馆党委应及时将回国留学人员党员名单(内容含出国日期、回国日期、国内工作单位等)通知国内派出主管部门,并抄报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本人应即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到,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他参加组织生活。

693.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员怎样交纳党费?

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驻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14)规定:驻国外中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员,每月按工资收入(税后)1%外汇交纳党费;享受国外津贴的党员,每月按国内工资收入与国外津贴之和的1%外汇交纳党费。团员及配偶中的党员按每月一美元交纳党、团费。

694.派往国外留学人员党员的党费收缴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教委党组、外交部党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和党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教党字[88]029)规定:留学人员党员到达国外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后,即开始在国外缴纳党费。缴纳标准原则上为每月实际外币收入(国家生活津贴、国外奖学金或资助等)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具体标准由使领馆党委根据所在国情况确定。使领馆党委可将每年留学人员党费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用于开展留学人员党员的组织生活(如教育训练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支部组织活动等),其余部分于次年年初上缴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以便为留学人员党员在国内购买必要的学习资料。

695.怎样做好在派往国外留学和劳务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提出:在派往国外的留学和劳务人员中,凡出国时间在两年以下的,一般不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出国两年以上,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可由党支部按正常手续进行发展工作,报上级党委(使馆党委或驻外劳务公司党委)批准。

国家教委党组、外交部党委经商中央组织部,于1988725日又印发了《关于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发展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的补充通知》([88]教党字069),通知说:

出国留学期限为两年以上(含两年),表现突出,自愿积极要求入党,经全面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出国留学人员,可由党支部按党章规定的手续发展入党,报使、领馆党委或留学人员党委(工委)批准。驻在国情况特殊或党员分散,未建立留学人员党支部的地方,发展党员,可由使、领馆党组织直接办理。

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发展党员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入党手续。留学人员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培养和教育,指定党员与之保持经常联系;使、领馆党组织应根据国外留学人员的特点,建立严格的培养考察制度。要特别重视对政治觉悟和思想品质的考察。对准备发展的留学人员,党支部应通过使、领馆党组织向国内单位了解其国内表现、政治历史、主要社会关系等,征求国内单位对发展其入党的意见。

696.怎样做好派往国外留学和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提出:留学和劳务人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可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转正问题,报上级党委审批。如党员分散,无法在国外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国外组织的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国家教委党组、外交部党委经商中央组织部,于1988725日又印发了《关于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发展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的补充通知》([88]教党字069),通知说:

出国留学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过国外党组织半年以上考察的留学人员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可在国外讨论转正问题。有关手续由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按党章的规定办理,报使、领馆党委或留学人员党委(工委)审批。驻在国情况特殊或党员分散,未建立留学人员党支部的地方,转正问题可由使、领馆党组织直接办理。

讨论在国内发展的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党支部应通过使、领馆党组织向国内单位了解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征求国内单位对其转正的意见,但不要求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转至国外。转正材料[包括本人转正申请,支部大会决议及使、领馆党委或留学人员党委(工委)审批意见等)在留学人员回国后要及时送国内单位,同《入党志愿书》附在一起。

697.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组织关系怎么转移?

中央组织部《关于将内地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香港工委的通知》(组通字[1995]17)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与香港工委研究,决定将内地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香港工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是由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在出境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国家教委出国人员集训部。由集训部填写《党员情况登记表》,每月汇总一次,交国家教委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并加盖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公章后,通过机要交通寄到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

(2)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所属高等院校、科研及行政机构派往香港进行交流、进修的党员,在出境前,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备案后,将党员证明信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机关党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部委机关党委负责填写《党员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每月汇总一次,通过机要交通寄到中共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